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뉴민주.com | 기사입력 2012/09/05 [23: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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뉴민주.com | 입력 : 2012/09/05 [23:36]

                                                 请 愿 书

 
我是持有美国永久居住权的韩国人李昌烈(护照号码:7175035)。曾在美国纽约工作,在韩国报社的邀请之下,于1995年被任命为韩国“星期六新闻”中国分公司社长,于是来到中国辽宁省沈阳工作。过了几年之后,我非常看好中国的经济发展情况,逐渐关注个人投资并开始向多个行业进行投资。不幸的是我遇到了一开始就谋划着进行欺诈的合作人,此人计划性地捏造各种谎言、伪造各种假文件,不仅是我个人的钱财被敲诈,更可恨的是被他骗得甚至失去了中韩合作公司“沈阳龙霸饮品有限公司”,我对于这种欺诈行为愤恨不已,提交本请愿书的目的也是希望通过彻底的调查,洗刷我蒙受的冤屈,如有违反法律的事项,恳切地请求依法处理。我在中国沈阳通过成立宾馆、饭店、学校或者若干有限公司等尝试了各项事业并向其投资了不少资金,但由于因不太了解中国法律和惯例、规范以及不了解中国人而造成的异质感、文化差异、语言障碍、个人事业经验不足等,经历了很多次的失败。

2007年3月,我负责运营的宾馆总经理李炳春向我提议,是否想尝试经营矿泉水事业,并给我介绍了经营矿泉水工厂的中国人郑继红。郑继红表示,自己拥有矿泉水工厂,但由于资金不足而停止了运营。他说,工厂一旦投入生产并销售矿泉水,它将是非常具有收益性和前瞻性的事业,并唆使我进行投资。当时,矿泉水事业也非常吸引了我,加上非常信任作为介绍人的宾馆总经理李炳春,于是毫不犹豫地欣然答应合作,接下来决定去拜访郑继红运营的矿泉水工厂。

2007年3月初,拜访了郑继红(210114690624121)运营的“沈阳埃尔夫斯饮品有限公司”,矿泉水工厂位于新民市兴隆镇古洞岗子村,工厂占地约16亩,建有简陋的3栋单层建筑物,其中一栋是办公室,一栋是小型矿泉水生产机器设备,但由于器械出现故障而停止了运行,剩下一栋用作物品保管仓库。虽说是矿泉水工厂,但更像是废旧房,里面杂乱无比,看似停止矿泉水生产已经很长一段时间。郑继红表示只要投入资金就能赚钱,让我放心,希望我进行投资并合作运营工厂,在郑继红恳切的请求下,我最终还是答应了进行合作。

过了几天,郑继红和介绍人李炳春经理见面并开始商谈具体合作方案。由于郑继红没有资金,决定抵押工厂用地(16亩)、3栋工厂建筑物、机器设备以及自己拥有的住宅、埃尔夫斯商标(预计80万人民币)、汽车等,以此成立郑继红公司“沈阳埃尔夫斯饮品有限公司”(代表 郑继红)和韩国人李昌烈的中韩合作公司“沈阳龙霸饮品有限公司”,我作为韩方投资人,向合作公司投资现金200万人民币。关于合作公司的股份,由中方的郑继红和韩方的李昌烈各持40%、60%,并决定以中文、韩文起草合同。

但自从双方开始协商合作事宜之后,郑继红以需要运营工厂为由向我要求他所拥有的矿泉水工厂“沈阳埃尔夫斯饮品有限公司”所需的运营资金,并表示一旦投资金入账就会立刻返还。我决定信任郑继红,而且双方合作之后早晚都是我们的工厂,我也希望工厂早一天恢复正常运营并投入生产,所以仅凭着收据向他提供了运营资金,而且对郑继红个人,也仅凭借条提供了借款。郑继红在运营工厂期间,矿泉水销售收据或销售款均由郑继红本人管理,运营资金或员工工资则多次找我拿取。总之,一个小小的摊位也会有自己的收支账簿,但郑继红却没有任何账簿,将公款擅自处理和花费。截止第一次合同和第二次合同,郑继红个人借去的资金和以各种名目要求并取走的资金为1,136,696元(人民币),郑继红以他所有的工厂“沈阳埃尔夫斯饮品有限公司”需要运营资金为由和以各种工厂费用为由拿走的资金为1,526,640元(人民币)。

我个人借给郑继红的钱并没有在约定时间偿还,而且矿泉水工厂用地也并不是郑继红本人所有,后来才用我借给他的资金买入该用地并更名为自己所有,决定成立合作公司时作为抵押的价值80万人民币的埃尔夫斯商标也仅剩下一年的使用期限,商标上表示的条形码也是假的,各种许可证也存在诸多问题,后来也是我花钱恢复正常使用。当我要求郑继红偿还个人借款时,他以没钱为由抵赖。这种情况下,实在无法推进合作成立公司事宜。于是,召开正式董事会中止了与郑继红的第一次合作合同。但这时我已经投入了250万人民币的资金,郑继红个人也苦苦哀求着希望继续合作,我觉得无论如何都要让公司正常运营才能收回投资金,于是决定继续合作,开始商讨第二次合作合同。

由合作当事人和律师等共5人进行为期两天的协商之后,郑继红表示自己没有资金,建议提高全部投资金并建议我买入合作公司郑继红所持股份中的25%,并提出5个买入条件。1、个人借款共计58.5万人民币在3年之后偿还。2、当时约定把个人住宅给我的承诺无效。3、他还有约13万人民币的外债,我替他偿还。4、目前为止以公司运营资金拿走的资金全免。5、自2008年6月15日开始,每月以工资形式支付1,5000元人民币,一年之后支付20,000元人民币。(条件是郑继红不参与任何矿泉水工厂运营和经营)以上述条件将合作公司(龙霸饮品有限公司)郑继红本人持有的股份(40%)中的25%转让给我。

完成协商后,郑继红表示由自己起草合同,建议我等待。过了几天,郑继红拿着仅以中文起草的二次合同,表示按照协商内容起草了合同,让我签字盖章。当时,我在自己运营的学校办公室忙着登记学生,还要同来自美国的公司董事郑顺英和韩国人金宪植社长处理事情。我叫了公司的顾问律师丁文哲律师(朝鲜族),指示他审核合同文件,他表示与协商内容一致,于是基于对郑继红和丁文哲律师的信任,在合同上签了字。但我做梦也没有想到,这个签名成了后来的祸根。在合同内容中,郑继红故意在自己的投资份额中遗漏了工厂用地(由于想当然地以为会在合同中标明,因此没有仔细确认),在合同中也并没有说明将自己股份40%中的25%转让给了我,只是以郑继红股份15%、李昌烈股份85%的形式表示。后来,在工商局办理业务时出现了投资股份问题,这时,他硬说自己仅投资15%,让我投资85%。还有,接手郑继红当时约定的二手车(雪佛兰:AKH051)时,它也是别人(郑继红姐夫所有)名下的车辆,不仅是通过银行贷款购置的车辆,而且它是车辆行驶公里已经达到9万公里的二手车,为了正常使用花费巨款修理了车辆。由于没有偿还银行贷款,又约定说只要我偿还车辆贷款就会将车辆转移至我的名下,我公司偿还了约79,000元人民币的贷款,但一天拖一天地至今都还没有将车辆转移至我的名下。

完成二次合同之后,我联系了在美国的哥哥筹集了15万美元、我又从韩国筹集了约240万人民币作为投资金合法进入中国,共3,594,000元人民币完成了外资企业验资报告。因郑继红和矿泉水工厂,投入了现金共计6,257,336元人民币。后来,使用合法进入中国的投资金,新建了工厂(约1000坪),为了生产优质水,进行了地下岩层钻孔作业,为了引进最新设备机器,与两处设备、机器工厂签署了合同,工厂安装了电变压器,对原有的三栋建筑物进行了维修工作,努力建设成为崭新的工厂。

但如前所说,本应该纳入合作公司的郑继红所有的矿泉水工厂用地却未在合同中体现,郑继红本人应投资的金额也未到位,于是,中韩合作无法推进,导致工商局无法认可为合作企业,因此我的居留证也被拒签,需要回到韩国重新申请中国签证。从2008年6月15日开始向郑继红支付的每月15,000元钱,在未到指定日期之前已经以预支形式提走,但2008年8月初我出差韩国之后,郑继红却以未支付截止8月15日的生活费为由,于2008年8月22日带着流氓来到工厂,喊着“我不跟李昌烈合作,全都出去”,赶出当时工作的70多名工人,拉下美国国旗、韩国国旗和公司旗,合作公司的牌子也都拆了下来,砸坏了办公室,物品仓库也被钉上了钉子进行封锁,以暴力行径耍赖和胡闹。当时,工厂厂长和员工劝说“李昌烈董事长马上就会回来,到时候支取生活费就可以,不必这样采取暴力。”,但无济于事。

2008年8月22日,又带着一些人非法切断了工厂电线,停止工厂运行,以暴力和非法行径封锁了工厂,并要求员工全部撤离工厂。我急忙从韩国回到中国并召开董事会,表示已经无法继续这种中韩合作,董事全员赞成,通过律师起草了中韩合作终止文件,出席会议的董事们全员签名,但郑继红却表示,自己没有说过不合作,并拒绝签字,而后一直非法占据工厂并进行运营。

每次去工厂,郑继红都会以谩骂和暴力相对,甚至不惜威胁,我已经和郑继红无法进行对话,也不知道下一步应该怎么做,每天在这种痛苦中度过,真诚地希望能够帮助我彻底调查合作前后的具体情况,委托相关机构进行妥善处理,如有违法事项,请给予处罚,并找回由郑继红非法占有的我的财产。由于矿泉水工厂的投资事件,我原本经营的事业已经全部失败,家庭破裂,受到了巨大的精神创伤和物质损失。据说,郑继红并没有将与我合作的“沈阳埃尔夫斯饮品有限公司”归属至中韩合作公司而一直隐瞒着,把我赶出工厂之后,挂上自己所有的“沈阳埃尔夫斯饮品有限公司”的牌子,理直气壮地经营着矿泉水事业,而且还拉入其他合作公司,开展着其他事业,实在太没天理了。作为一个人,怎么能做出这种事情?无视法律和秩序,以各种违法手段、不正当手段和逃税行为经营着事业,就连最起码的良心也没有,更不知道做人的最基本道理。我认为,这件事情就是将自己的私欲建立在别人的牺牲之上的案件。我请求韩国驻沈阳领事馆、韩国大使馆、总领事馆通过中国政府机构或辽宁省相关机构的帮助,彻底调查该事件,如有违法事项,请予以处罚,并对该事件进行妥善处理,哪怕对矿泉水工厂财产进行分割。

虽然我希望通过法律途径处理该事件,但不仅需要花费律师费和诸多庭审费用,而且也需要较长的处理时间,以目前我的处境,无法承担如此高昂的费用。在保护外商的层面,我迫切需要中国政府的帮助。我为了拿到以个人名义借给郑继红的钱,曾以民事案件上诉,虽然部分诉求获得了胜诉,但由于郑继红通过在法院和相关机构找关系应对该事件,作为外国人,实在没有能力应付,最终还是浪费了庭审费用和律师费。

中方的郑继红是一位无知的农村人,虽然尝试了与他进行正常的对话,但完全行不通,他擅长编造各种谎言,善于耍无赖和伪装,拼了命地谩骂和攻击,目前完全无法进行对话。目前为止,所述的内容没有半句谎言,我保管着可以证明上述内容真实性的所有证据和收据、供状、图片、借条,如有需要,我将随时提交至相关机构。非常感谢您抽出宝贵时间读完本请愿书。

 
请愿人:韩国人李昌烈(韩国护照号码:7175035),(身份证号码:571016-*******)

国  籍:韩国(KOREA)

地  址:首尔市永登浦区汝矣岛洞11-11(Hanseo Officetel 1009号)

电  话:02)337-0968            手机号:(010)8359-90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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